2024年12月9日晚,必威西汉姆联官网第125场百场校级学术讲座、师大法学论坛第72场学术讲座在Betway必威西汉姆联208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法学研究的社会理论进路”,由吉林大学Betway必威西汉姆联杨帆教授主讲,Betway必威西汉姆联田雷教授担任主持,Betway必威西汉姆联教授于浩、副教授陈肇新、晨晖学者王子予担任与谈,李帅副教授、聂友伦副教授一同参与了本场讲座。
讲座开始前,田雷教授对杨帆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与谈人——Betway必威西汉姆联教授于浩、副教授陈肇新、晨晖学者王子予。
讲座伊始,杨帆教授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引出话题,并简要介绍了塔玛纳哈所提出的“三根支柱”理论——自然法、实证主义、“社会法理论”(Social Legal Theory),指出这也是法学研究的几种“路径”。
首先,杨帆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什么是(法社会学研究中的)(社会/社会学)理论?根据彭小龙教授的观点,“理论”在法社会学研究中扮演着整合材料分析框架的作用。杨帆教授认为,除了分析框架之外,可能有人从一个理论问题出发去做经验研究,也可能有人对理论问题感兴趣,并发现可以运用理论对法律领域的重要的、根本性的问题作出不一样的或者更好的回答,比如“法律是什么?”或“法律的客观性来自于哪?”。这两种路径也可以是法社会学的研究进路。
其次,杨帆教授介绍了欧美对于经验和理论关系的不同理解。美国的社会学研究是一个经验——理论——经验的过程,而欧洲(尤其是法国)的研究多采取理论——经验——理论的范式。此外,杨帆教授指出,我们需要保持法学研究的开放性,不能用法律系统运作的封闭性来代替认知的开放性。他认为,社会理论和法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规范性”的有效“传递”。在有神世世界自然法是主流的法学研究范式,在无神世界实证主义的范式则成为主流。社会理论是一个从“经验”向“规范”进行拔擢和提升的系统。最后,杨帆教授总结得出没有必要拘泥于法社会学的“科学”属性的结论,社会理论有必要被纳入到法社会学研究的范围之中,使得法社会学作为第三条重要的法学研究范式,更融洽地参与到法学研究之中。
最后,杨帆教授举例说明了既有的研究如何处理“Doing Law and Social Theory,How?”这一问题。第一种方法是,从理论导向实践的研究,或者用实践去证明或证伪理论的研究;第二种方法是,研究社会理论如何直接作用于法律领域,或者如何传递规范性。对于社会理论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杨帆教授指出,如果把作为有机体的“社会”当作法之规范性的来源,社会理论就是对这种规范性的总结(经验与规范的杂糅)。以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为例。在拉图尔看来,现代性意味着没有神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所谓现代社会的客观、真实,都是建构的,科学、法律、宗教,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这就产生了对法律客观性与规范性来源的再认识。案件在司法系统的流转逐渐促使人员与判决之间产生了一种距离感和超然性,这种距离感和超然性也生产了法律的客观性。在这一意义上,法律的“客观性”依然可以被解释为一种主观状态,此时法律也是一种把人的“主观”尽可能“客观化”的过程。
在与谈环节,三位与谈嘉宾就本次讲座的内容分享了感想和收获。于浩教授认为,今天的讲座令人受益匪浅。其一,他指出杨帆教授在讲座中讨论了规范性的问题,如何从社会理论的视角勾连事实与规范。他认为,法学的知识论是相对陈旧的,我们需要思考,是否我们固有的理论或认知已经落后。其二,各种理论纷繁复杂,是否因为社会需求才建立了相对封闭的法学体系,促成了法学的边界感。他认为,法律和社会的关系问题目前是无解的,以后的研究可能是从更加细分的角度切入。即使法学强调法律的确定性,但我们也应该保持面向社会理论的开放性。因此,杨帆教授从立法者而不是司法者的视角去看待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对我们理解法的规范性问题具有独特意义。
陈肇新副教授对于本场讲座有两点感想:其一,法理学讨论的核心就是规范性问题,这也是法学和其他学科研究的区别之一。然而,法理学处于法学的边缘地带,容易导致问题意识的模糊。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如果法理学的使命是了解一般的法律概念,部门法是否接受。其二,我们仍然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即法社会学的本体论基础是什么。社会系统理论在法学界引起关注,也是因为它能够回应一些法学问题。
王子予老师认为,社会理论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二阶知识观察。比如,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是在社会里还是社会外。其二,社会理论的直接进场。社会理论进入法学的核心是结合规范立场,法社会学研究能够对部门法研究提供帮助。
讲座最后,田雷教授向杨帆教授赠予了本次讲座的纪念海报,杨帆教授与参与本次讲座的各位老师一起合影留念,在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案 | 李溪子
摄影 | 王子清
排版 | 詹 嵩
审核 | 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