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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孙建伟:公司类纠纷审理中的热点问题——新公司法的司法展开

发布者: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发布时间:2025-01-02 浏览次数:10

2024年12月27日晚上,师大法学论坛第76场学术讲座在Betway必威西汉姆联104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公司类纠纷审理中的热点问题——新公司法的司法展开”,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孙建伟主讲,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副院长段磊主持。我们余锋副教授以及研究生和本科生约四十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孙法官作为学术型法官,还担任着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兼职实务导师、徐汇区营商助企联盟“解忧”法律专家团成员等职务。孙法官承办的案件,入选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和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多次获评上海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示范庭审,创新实践入选“全国2023年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他在《人民司法》等公开发表文章20余篇,撰写的案例连续五年入选上海法院精品案例,并多次各级征文中获奖。荣立上海法院个人二等功、三等功两次、区政府个人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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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法官的讲座主要从六个问题切入,充分结合新《公司法》等规范和鲜活的商事判例,做了生动的、专业的讲解。这些问题均是为学界所重点关注的,也是同学们在学习、研究中迫切需要了解的。孙法官的讲解为这些热点议题提供了来自实务界的意见和解释,对老师和同学们在商事领域的法律知识精进帮助很大。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的。孙法官通过“工行九龙坡支行诉某恒、某儿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展开。该案一审判决担保人某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二审改判某尔公司只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工行九龙坡支行无法举证证明某尔公司的对外担保依其章程经过了董事会的一致同意,也无法证明有其他几种法定的豁免决议情形存在。进而可以认定某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系越权代表,且只能认为九龙坡支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属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中规定的“非善意”,担保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仅依法承担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孙法官指出,由于此类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所以债权人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工作,证明自己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否则法官也只能对债权人的损失表示惋惜。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股东出资的。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的规则,于是就衍生出两个问题,即出资债权真实性风险问题和出资债权实现风险问题。孙法官认为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后者不属于出资不实,股东通常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除非另有约定。继而,为了保障公司利益,孙法官建议这些公司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对出资债权的实现进行保障,比如通过章程或者公司决议方式确定,在出资债权实现之前,对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适当限制。此外,股东出资领域的另一个热点议题是“股东能否以对公司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孙法官对此作出回应,他强调重视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指导作用,从中发现答案。如“北京某建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马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明确了这样的规则:股东主张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须经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而且该决议作出时,公司应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孙法官认为新《公司法》引入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能够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前置程序方面,如相关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而设置审计委员会,则股东应先行向审计委员会请求起诉;范围方面,司法实践倾向于扩大到合同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公司代表权之争的。孙法官指出,要树立“内外区分”的原则,涉及公司内部的纠纷,如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诉讼,要认可实际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持印章的法律地位;涉及公司与外部相对人的纠纷的,则必须尊重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保护外部相对人的信赖,只能认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即使其只是挂名的,由实际法定代表人控制的“形式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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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问题是关于股权回购行权期限的。孙法官向我们介绍了法院方面倾向的观点,即认为案涉股权回购权是请求回购的选择权与进行回购交易时要求对方给付价款的请求权的复合型权利。只有在投资方选择行使股权回购权后,给付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才能开始计算。而这个选择的期限是不变期间,根据法答网的意见,即是六个月。背后的现实原因在于,投资方过久的“观望”周期,是不符合当事人原本的商事预期的。就此,又有新的风险产生,其一,投资方容易错过六个月这一较短的选择期间而导致失权。其二,根据一中院的判例思路,当事人双方进行磋商谈判的记录并不能认定为行使了选择权,而须经书面确认。针对此,孙法官建议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提前约定更长的选择期间,并且重视书面请求的行权方式。

第六个问题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孙法官指出,最初能否受理涤除登记诉讼,在实务界存在争议,而后明确可以受诉,其属于民事争议而非行政争议。但对此类诉讼的判决结果各地各级法院没有形成共识,支持判决胜诉的法官认为,实践中有很多法定代表人只是普通职工而从未真正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使之因公司经营的不利而遭受“限高令”等措施有失公平。再者,就真正管理公司事务的法定代表人而言,其与公司之间乃委任关系,委托合同解除之后自然应当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但是,胜诉判决作出容易,执行却有很大难度,登记机关惯以公司没有选出继任的法定代表人而存在登记空缺为由,拒绝涤除。学界和实务界均对这一问题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不过,上海法院就此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一些新的尝试,例如,判决确认该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非涤除登记;又或者主动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公司董事长等不履行选举继任法定代表人之义务的消极侵权责任。这些做法都充分体现了来自一线法官的智慧和创造力,也给老师和同学进行学术研究打开了新的思路。

学术问题以外,孙法官作为必威西汉姆联官网99级法律系的优秀校友,还为到场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后辈们的职业规划做了一些建议,也分享了法院工作的一些感受。

最后,段磊副院长向孙法官赠予了本次讲座的纪念海报。在全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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